首頁 別輸在不敢表達上

三、“我”的表達

果敢表達的第三個要點是“我”的表達!

前麵提到,由於文化與宗教的影響,特別是儒家“溫良恭儉讓”和佛教“隱忍退讓”等的主張,東亞地區的大多數人會在人際互動中表現出無意識的退讓型行為,這種行為一是導致個人合理的權益與訴求被壓製,二是導致個人合理的權益與訴求在未能公開獲取的情況下進而被迫轉移到私下獲取或幹脆不獲取,即回避的狀態(既未能讓自己得到,也令他人無法獲得)。

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排隊有人加塞的情況,如果我發聲製止,很有可能既得不到他人的聲援與支持,還會麵臨衝突或損失,那麽我幹脆就不發聲(采取回避的策略),這樣自己的利益也得不到,別人(排在加塞者後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得不到;如果我拒絕了客戶的過分要求,萬一得罪客戶而導致訂單取消,那麽這個“鍋”(責任)就有可能由我個人來背負,我與其“背鍋”,不如先應承下來客戶的無理要求,萬一有損失也是由部門或公司來背負,而且客戶要求得到了滿足,至少訂單不會被取消……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如果要做到果敢表達,那麽就必須對“我”進行重新認知!

“我”是一個個體,一個有著獨立人格的個體,既有權利,也有義務,更有責任。

權利指的是個體在事件中應當獲得的合理利益;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個人應承擔的職責;責任是我們在扮演某種身份與角色時應盡的義務,以及對當沒有盡到或沒有完全盡到義務時產生不利後果帶來的懲罰性結果的擔當。

比如說,在排隊購買火車票的場景中,我的權利是按照公平的順序購買火車票(我的利益),當有人加塞時,就損害了我公平獲得利益的權利;我的義務是維護我的利益不受到損害;我的責任是采取行動製止加塞行為,如果沒有製止成功(如對方有特殊情況或對方是非理性人),我願意承擔我所采取的相應行為的結果(不能按照公平的順序購買火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