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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4 企業與監察法人的糾葛

當一家企業被爆出做假賬的醜聞時,負責對這家企業進行會計監察的監察法人也會一並遭到處罰。

2005年,負責對鍾紡進行會計監察的中央青山監察法人的注冊會計師就遭到了逮捕。逮捕的理由是,這名注冊會計師在知道鍾紡出現資不抵債(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的狀態)的情況下,仍然幫助其做假賬隱瞞事實,嚴重違反了身為會計監察人的職業道德。

另外,在2015年爆出的東芝違法會計事件中,負責會計監察的新日本有限監察法人和直接進行會計監察的7名注冊會計師也遭到金融廳的行政處罰。當時,他們沒有對東芝提交的說明進行仔細審查,沒有發現其中存在的違法會計處理內容。

上述事件的背後存在監察法人與被檢查企業之間“相互勾結”,以及監察法人沒能識破企業做假賬的違法行為等問題。如果監察法人能夠看出企業經營者的真正意圖,並且督促其采取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就能夠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

我在擔任某製造業上市企業的經營管理顧問時,就發生了一件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事情。這家企業除了傳統的銷售事業之外,還打算新成立一個租賃事業部門。如果要想開展租賃事業,自身必須擁有用來租賃的產品,這些用於租賃的產品會被算作資產。

但是,正如第三章中說明的那樣,自身資產增加會導致資本效率下降。這家企業的經營目標之一就是提高ROA和ROE,所以不想將租賃資產算在自己的B/S上。

於是,他們找監察法人商量,是否可以將產品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從租賃公司租賃這些商品,以“出售再租回”的方式將租賃資產從B/S上去除。

監察法人對此的回答是,“不能將租賃回來的租賃事業的資產從B/S上去除”。關於租賃會計的詳細內容,因為過於專業,本書不做介紹,但關於租賃資產是否應該算在B/S之上的判斷,取決於借貸方是否實際上擁有這些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