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輕的時候,曾經被上司狠狠地教訓過。因為這位上司很少發火,所以當時我真的是感到非常驚訝。
當時的情況如下。
·我的一位部下,在用傳真給客戶發送合同的時候,不小心錯發給其他的客戶。
·收到錯誤合同的客戶聯係了我的部下,告訴他“你發錯了”。
·部下向對方道歉後,拜托對方“請將錯誤的合同銷毀”並得到對方的同意。
·然後部下又給正確的客戶重新發送了合同。
·等這一切全都結束之後,部下將整件事情報告給了我。
乍看起來這件事情並沒有什麽問題,但我的上司在得知此事之後卻勃然大怒。
因為我的部下擅自做出“沒問題”的判斷,並且在事情結束之後才將經過報告給上司(我)。
也就是說,問題出在“身為監督者的我,沒有準確把握部下的行動和問題,這存在著巨大的風險”。
如果這位部下誤將合同發送給了客戶企業的競爭對手怎麽辦?
如果合同內容有涉及客戶企業機密的信息怎麽辦?
從上述角度考慮,部下的失誤確實可能導致非常嚴重的問題。
事實上,報告也有一定之規。
危機管理評論家佐佐淳行曾經提出過報告的兩個規則。
【報告的規則】
·第一次報告要有時效性(即便不夠準確也沒關係)
·利用後續報告補充準確度
隻要有了好的想法或者遇到了棘手的問題,就要第一時間報告給上司。至於準確的信息則可以在後續的報告中進行補充。
這就是“報告的基礎原則”。
Point
第一次報告即便不夠準確也沒關係。時效性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