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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道德 Sexual Morality

譯序

譯了《性的教育》以後,進而續譯靄氏的《性道德論》,似乎是很合情理的,性教育的效果所及,以個人方麵為多,性道德的,則以社會方麵為大。性教育是比較現實的,性道德是比較理想的。由個人推而至社會,由現在推而至未來,所以說很合情理。

靄氏的《性道德論》,實在有五根柱石:

一、婚姻自由

二、女子經濟獨立

三、不生育的性結合與社會無幹

四、女子性責任自負自決

五、性道德的最後對象是子女

這五根柱石的實質與形式,具詳本文,無須重複的介紹。不過它們的價值,不妨在此估量一下。

一、婚姻自由的理論,我想誰都不會持異議。不過有兩點應該注意。西洋的婚姻製度,曆來受兩種勢力的束縛,一是宗教,二是法律,這法律的一部分又是從宗教中來,所以束縛的力量是分外的大。唯其如此,靄氏在這方麵的議論,便不能不特別的多;好比因為西洋人對於性的現象根本認為齷齪的緣故,他就不能不先做一大番清道夫的工作一樣。這是一點。靄氏這裏所稱的自由,似乎目的端在取消宗教、法律與其它外來的束縛,是很消極的;至於怎樣積極地運用自由,使婚姻生活的效果對於個人、對於社會,以至於對種族,可以更加美滿,靄氏卻沒有討論到。而所謂“積極的運用”裏麵,往往自身就包含相當客觀條件的節製,這一層靄氏也沒有理會。自由是應該受客觀條件的範圍的,否則便等於自放,等於“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沒有不遭滅頂的慘禍的。靄氏在下文說:“往往有很有經驗的男子,到選擇女子做妻子的時候,便會手不應心、身不由主起來;他最後挑選到的結果未始不是一個很有才貌的女子,但是和他的最初的期望相較,也許會南轅北轍似的絲毫合不攏來。這真是一件奇事,並且是萬古常新的奇事”。靄氏寫這幾句的時候,也許精神分析派的心理學說還不大發達,從這一派學說看來,這種手不應心的婚姻選擇實在並不是一件奇事,並且隻要當事人在事前稍稍受一些別人的經驗的指導,即稍稍受一些客觀條件的限製,而不完全訴諸自由行動,它就不會發生。這是第二點。就中國與今日的形勢而論,我以為第一我們不必像靄氏那般的認真。中國以前的婚姻,也是不自由的,但是束縛的由來,不是宗教,也不是法律,而是家族主義的種種要求,無論這種種要求的力量在以前多大,到現在已經逐漸消散,而消散的速率要比西洋宗教與法律的還要來得快。結果,尤其在大一些的都會裏,不自由已一變而為太過自由,而成為一種頹廢的自放。好比自鳴鍾的擺一般,以前走的是一個極端,現在又是一個極端。要挽救以前的極端,我們固不能不講些自由,要免除目前的極端,更不能不講求些客觀條件的節製。靄氏所自出的民族,是一個推尊個人與渴愛自由的民族,所以他的議論也很自然地側重那一方麵。但我們的文化背景與民族性格未必和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完全相同,斟酌采擇,固屬相宜,全部效顰,可以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