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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地位與曆史傾向——母權論平議

大批的成年女子不走上婚姻的路,他們縱有性的關係,也不受國家和輿論的承認,並且這種人數一天多一天,這當然有它的嚴重的意義,值得我們加以推敲。但在推敲以前,我們不妨先把曆史上對於女子的身份有密切關係的兩派傾向,先約略溫習一遍。這兩派傾向,一主張兩性的社會平等,一主張女子的社會服從,到現在還都在西洋人中間活動。無論在行為方麵或見解方麵,用實際道德的立場或用理論道德的立場,來追溯這兩派傾向,都是不難的。

有一個時候,學術界流行著一種見解,以為在人類社會生活的初期裏,在父權時代確立以前,另有一個“母權”的時代,在那時代裏的女子不但不受男子的庇護,並且有極高的權力1。五十年以前,德人巴霍芬(Bachofen)便是此種見解的最有力的說客。他讀希臘史家希羅多德(Herodotus)的著述以後,在小亞細亞的古呂西亞人(Lycians)中間發現了一個最可以代表的“母權”的例子,因為希氏說,呂西亞人從母受姓,也因襲母的身份,而不從父,不因襲父2。巴氏相信這一類的民族是“女子政治”的3,治權是在女子的手裏。這種見地,尤其是像巴氏的那種說法,到現在已經不能說有多麽大的力量。至於從母受姓的習慣,即所謂母係的製度,確乎在有一個時代是很普遍的。但我們很早就知道,係雖從母,一族的治權卻不一定在母親手裏,往往在各式公權的製度裏,我們可以找到母係的同時存在4。巴氏的說法雖去事實太遠,近年以來,一部分見地,卻又走了另一極端,把母係製度下女子分有應得的權利否認一個幹淨。這當然又是和事實不符的,即使沒有事實做依據,理論上似乎也大不近人情。蘇門答臘(Sumatra)的所謂“恩比拉那克”(ambilanak)式的婚姻,我們就不妨拿來當做母權製度的一派,在此種方式下的婚姻,男子住在妻子的家裏,雖不付什麽代價,地位卻是屬體的而不是主體的。古呂西亞人的實在也就是這種製度,據希羅多德的那種寫法,我們萬難斷定它有女子政治的意味5,我們卻知道,小亞細亞一帶的婦女古時候全都能享受優良的待遇和高度的權利,初不獨呂西亞的女子為然,這一點我們在基督教初期的曆史與文字裏還可以找到一些痕跡。母係的製度確乎能夠提高婦女的身份,我們在古亞拉伯的“比那”(beena)婚製裏可以找到一個更顯明更清楚的例子。在“比那”婚製之下,女子的地位和普通買賣婚姻製下的大不相同。買賣婚姻製下,女子多少有些貨物的意味,多少要受人的作踐,但在“比那”製下便不然,女子是帳幕和一切家庭財物的主人,有了財主的身份,有了不必依傍丈夫的自由與能力,她的尊嚴也就提高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