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知道所求事情的價值,是頭腦簡單的表現;而不知道所求事情是否正當,則是沒有良知的表現。
有許多不正當的事由總是有人答應承辦,[1]由此可見,私下裏找關係請托是一件多麽有損公益的事情。
有許多正當的請求,卻總是被貪官汙吏接收轉呈。我這裏所說的貪官汙吏不僅僅指腐敗貪汙的人,還指那些狡詐圓滑的人,這種人總是想攬事但卻沒有誠意去辦事。有些人答應替人轉呈請求的時候,其實並沒有盡心盡力;但是隨著事情的進展,當他發現該種請求由於他人的說情很有希望實現的時候,他又想得到請托人的酬勞,或者是得到部分好處,或者在請托人的希望實現之前對此加以利用。有些人答應代轉請求,無非是懷有個人的目的或企圖。他要麽想趁此機會接觸某人,要麽去打聽什麽消息,因為他找不到除受托之外的其他更好理由;等到他的目的實現以後,他便不會關心那項請求的成敗。總而言之,這種人實際上就是利用他人的所托之事來實現自己的個人目的。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有些人接受人家的委托,其實就是想把所托之事搞砸,借此機會來討好請托人的競爭對手或仇敵。
毫無疑問,一項請求的接受對於受托人來說,無形當中獲得了一種權力。如果請求者想通過受托人的關係而贏得某場官司,那麽主持公道的權力就非受托人莫屬了。如果請求人想通過打點關係而獲得某個競爭職位,那麽評價鑒別的權力自然就落到了受托人的手中。假如受托人在前例中更加偏向無理的一方,那他最好還是在私下解決糾紛,而不讓雙方對簿公堂;假如受托人在後例中偏向才智較為遜色的某人,那他在決定誰擔任這個競爭職位的時候,最好不要詆毀更有資格的競爭者,從而阻礙他人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