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對培根的評價——出自《西方哲學史》
弗蘭西斯·培根(Erancis Bacon,1561—1626)是近代歸納法的創始人,又是給科學研究程序進行邏輯組織化的先驅,所以盡管他的哲學有許多地方欠圓滿,他仍舊占有永久不倒的重要地位。
他是國璽大臣尼可拉斯·培根爵士的兒子,他的姨母就是威廉·西塞爾爵士(Sir William Cecil)(即後來的柏立勳爵)的夫人;因而他是在國事氛圍中成長起來的。培根二十三歲作了下院議員,並且當上艾塞克斯(Essex)的顧問。然而等到艾塞克斯一失寵,
他就幫助對艾塞克斯進行起訴。為這件事他一向受人嚴厲非難。例如,裏頓·斯揣奇(Lytton Strachey)在他寫的《伊麗莎白與艾塞克斯》(Elizabethand Essex)裏,把培根描繪成一個忘恩背義的大惡怪。這十分不公正。他在艾塞克斯忠君期間與他共事,但是在繼續對他忠誠就會構成叛逆的時候拋棄了他;在這點上,並沒有絲毫甚至讓當時最嚴峻的道德家可以指責的地方。
盡管他背棄了艾塞克斯,當伊麗莎白女王在世期間他總沒有得到十分寵信。不過詹姆士一即位,他的前程便開展了。
1617年培根獲得父親曾任的國璽大臣職位,1618年作了大法官。但是他據有這個顯職僅僅兩年後,就被按接受訴訟人的賄賂起訴。培根承認告發是實,但隻聲辯說贈禮絲毫不影響他的判決。關於這點,誰都可以有他個人的意見,因為在另一種情況下他本來要做出什麽判決,不會有證據。他被判處罰金四萬鎊;監禁倫敦塔中,期限隨國王的旨意;終生逐出朝廷,不能任官職。這判決不過執行了極小一部分。並沒有強令他繳付罰款,他在倫敦塔裏也隻關禁了四天。但是他被迫放棄了官場生活,而以撰寫重要的著作度他的餘年。
在那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廢弛墮落。幾乎每一個法官都接受饋贈,而且通常雙方的都收。如今我們認為法官受賄是駭人聽聞的事,但是受賄以後再做出對行賄人不利的判決,這更駭人聽聞。然而在那個時代,饋贈是當然的慣例,作法官的憑不受贈禮影響這一點表現“美德”。培根遭罪本是一場黨派爭哄中的風波,並不是因為他格外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