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家族慈善指南

附錄一:家族慈善法律製度的國際借鑒

一、美國家族慈善相關法律製度概覽

美國聯邦層麵慈善領域的法律規範由稅法主導。在美國,非營利組織根據美國稅法501(c)條款下所列情況獲得免稅資格,因此也被稱為免稅組織。由於在各類免稅組織中滿足501(c)(3)條款的組織以公益慈善為目的,並且在享受自身免稅資格的同時也具有為捐贈人提供稅前抵扣的稅收優惠待遇,因此我們常說的美國慈善組織主要指獲得國稅局認定的501(c)(3)組織。

關於慈善組織的認定,聯邦稅法規定以下一係列標準:1.必須以非營利為目的,即具有501(C)(3)條款列舉的一項或多項目的為慈善宗旨;2.其成立完全出於非營利目的(排他性);3.其開展活動主要為達到規定的非營利目的;4.不得為個人謀取利益,即不給控製該慈善組織或能對該組織施加實質影響的人提供任何不適當的利益;5.不得參與競選,即不得支持或反對任何公共職位和候選人;6.不得參與實質性遊說活動,即不對立法進行實質性的支持或反對。

美國與慈善相關的法律體係分為聯邦和州兩個層級,各自有不同的規範內容。在美國聯邦層麵,慈善組織(免稅組織)的界定、測試、信息公開、資產管理等特有的規範都由聯邦稅法及其行政法規規定。而慈善組織所依托的法律形式的登記和管理,則屬於各州州法的管轄範圍。美國慈善組織的法律形式包括:非營利法人、慈善信托和非法人社團,也有少數采取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和單獨法人(Corporation Sole)的形式。

美國聯邦稅法還進一步將慈善組織分為公共慈善組織(public charities)和私立基金會(private foundations)。大體而言,公共慈善組織的善款來源一般較為廣泛,可以是公眾捐款、私立基金會的資助,也可以是會員會費或是政府資助。而私立基金會一般的捐贈來源是財富家族的大額捐贈、企業捐款等。對於這兩類組織,美國稅法適用不同的監管製度。對於私立基金會的監管要比公共慈善組織更為嚴格,尤其在財產管理和使用方麵。例如,私立基金會每年支出不低於基金會總資產市場公允價值的5%;對於基金會投資持有公司股權的情況,持有具有投票權的股權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20%。如果財富家族選擇設立家族基金會來行善,一般屬於私立基金會,而如果設立DAF,則是設在公共慈善組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