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是一個多法域國家,分為英格蘭與威爾士、北愛爾蘭和蘇格蘭三個法域。這三個法域的慈善法非常相似,其中以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慈善法最為完善和發達。以其立法模式為例,英格蘭和威爾士主要通過專門的慈善法來統一規範慈善領域的活動和慈善組織。英格蘭和威爾士頒布的《慈善法(2011)》規定,慈善組織是指僅以慈善目的為唯一宗旨的組織,包括法人型的也包括非法人型的組織。慈善組織應當滿足《慈善法(2011)》規定的慈善目的和公共利益要求。
《慈善法(2011)》規定的慈善目的包括以下數項:扶貧與防止貧困發生;發展教育;促進宗教;促進健康或挽救生命;促進公民意識或社區發展;促進藝術、文化、曆史遺產或科學;促進業餘體育;促進人權進步、衝突解決或調節,宗教,種族和諧,平等和多樣性;促進環境保護或改善;幫助年輕、老年、疾病、殘疾、經濟困難或其他弱勢群體;促進動物福利;促進皇家軍隊提高效率或警察、消防隊、救援服務或救護服務的效率提高;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目的。(1)
除了慈善目的之外,慈善組織還必須滿足公益性要求(public benefit requirement)。公益性要求是指除了組織的目的符合規定外,還應確保組織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特定人或者特定群體利益行事。
英國慈善組織的法人類型分為四類。《慈善法(2006)》在原有的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慈善信托和非法人社團三種慈善組織法律形式的基礎上,又新增了一種慈善組織的法律形式,即慈善性法人組織(charitable 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CIO)。在引入CIO之前,如果慈善組織想取得法人資格,必須先在公司局注冊成為擔保有限公司,再在慈善委員會注冊為慈善組織,因此不得不受慈善委員會和公司局的雙重監管,CIO則將取得機構資格和獲得慈善認證都統一到慈善委員會管理。除CIO以外,多數慈善組織是已經根據《公司法》《信托法》等法律取得了法律主體資格,然後再在慈善委員會登記為慈善組織,其在慈善委員會登記後取得的是確認其“慈善性質”的特殊法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