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家族慈善指南

三、慈善信托相關法律製度

慈善信托發源於英美法係國家,在我國屬於較新的家族慈善方式。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設專章對慈善信托進行界定和規範,標誌著財富家族通過信托方式實現慈善價值正式在我國成為一項法律模式。2017年7月,在《慈善法》“慈善信托”一章較為框架性的規定的基礎上,銀監會、民政部聯合印發了《慈善信托管理辦法》,明確細化了慈善信托條件、備案程序和材料要求、慈善信托財產的使用規則和保值增值製度,進一步明確受托人義務以及慈善信托的促進、監管和信息公開措施,為慈善信托實踐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政策保障和指引。

根據《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在我國慈善信托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與英美法係國家將慈善信托作為慈善組織的一種法律形式不同,根據上述定義,慈善信托在我國被界定為一種慈善行為,是一種類組織,其設立與監管製度與慈善組織的登記認定和日常管理體係相對獨立,而現行稅法有關非營利組織免稅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待遇也不適用於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管理辦法》明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權享受稅收優惠,但具體辦法還有待完善。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設立慈善信托應當以開展《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為目的,由慈善組織或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其他主體則無權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慈善信托並不需要像慈善組織一樣登記和認定,而是應當由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不同於基金會的管理要求,慈善信托財產總規模、年度慈善支出比例和信托報酬標準由信托文件確定,法律法規並沒有做硬性的限製。但慈善信托同樣需要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管,每年應當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送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和慈善信托財產狀況的年度報告,慈善信托備案事項、慈善信托終止事項、慈善信托檢查和評估的結果以及年度報告等內容都屬於應當公開的信息。在保值增值方麵,《慈善信托管理辦法》規定慈善信托財產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產,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在投資方麵可以享受更大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