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慈善基金會的界定
迄今為止,家族基金會(Family Foundation)這一概念在很多國家並未成為法律術語,不同法律體係的國家對這一類基金會的理解和定義也有不同。(4)但隨著一個多世紀以來家族基金會在世界範圍內的實踐,其形式不斷創新,架構不斷完善,社會對家族基金會的理解也逐步趨向共識。目前,對家族基金會這一慈善組織形式的判定標準,主要還是基於歐美的實踐總結。
美國基金會理事會(The Council on Foundations)對家族基金會的判斷標準是:“由單一家族的成員出資;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員必須在基金會任職或擔任理事,並在基金會的治理和管理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大多數家族基金會由自願擔任受托人或董事的家族成員管理,不獲取任何報酬。(5)
英國慈善基金會協會(Association of Charitable Foundations)指出,在英國,基金會(Foundation)和信托基金(Trust)所表示的意義類似,“家族基金會”或“家族信托”這兩個詞僅是為了使用便利,並非專業的術語,在這項統計研究中,指的都是獨立的慈善基金會,其資金主要來自個人捐贈者、家族企業或家族成員的個人捐贈。創始人或其家人及後代往往在理事會中擔任職位。(6)
在中國,基金會中心網在2014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家族基金會指的是由家族出資,進行公益服務的基金會。判斷家族基金會的標準是:基金會名稱包含家族名稱,基金會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個人或家庭,家族成員在基金會任職。(7)
深圳國際公益學院家族傳承中心認為,家族基金會是滿足如下條件的且不具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基金會:①由個人、家族或由個人、家族控股的非公有製企業出資設立,且個人或家族成員在基金會擔任重要職務的慈善基金會;②由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個人或家族成員發起設立,且個人或家族成員在基金會擔任重要職務的慈善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