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家族慈善指南

二、設立流程

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基金會管理條例》,並在2016年進行了修訂,《基金會管理條例》是基金會設立和監管的專門法規(以下簡稱《條例》)。家族基金會設立應當遵循《條例》中的流程和步驟。

1.設立家族基金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為特定的公益慈善目的而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三,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第四,有規範的名稱、章程、住所、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第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除符合上述規定以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注冊資金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②麵向全國以資助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為主要活動方式;③發起人在有關領域內,具有全國範圍內的廣泛認知度和影響力。

2.設立家族基金會應當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步,確定基金會的宗旨。宗旨是該基金會成立的總目標、主要方向和總的指導思想,結合使命和願景綜合陳述。

第二步,組建理事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為5人至25人,具體人數由章程規定;基金會理事中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係的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基金會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三步,起草章程。基金會的發起人或者籌建者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基金會成立的初衷起草章程。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名稱及住所;②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③原始基金數額;④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⑤法定代表人的職責;⑥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審定製度;⑧財產的管理、使用製度;⑨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