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是指為基金會的中長期發展和運營方向提供戰略性指導決策,監督與審議基金會的績效成果。基金會治理包括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外部治理指法律規製和政府監管、行業規範、媒體公眾監督等他律機製;內部治理一般指基金會自身的治理/監管層(如管理委員會、理事會、監事會等)進行的確保組織正常有效運行的活動。
有效的內部治理能夠保障基金會按使命行事,保障其合法性、公益性、非營利性、誌願性、獨立性,提高組織效率和公信力。理事會作為家族基金會治理的第一主體,通常有以下六項主要任務:
1.任用、支持和評估秘書長;
2.製定機構戰略並把握發展方向;
3.確保治理與公益慈善目標、使命和社會需求一致;
4.安排戰略優先項和重點關注事項;
5.管理資產:財務、人力、聲譽和有形資產;
6.遵守法律和道德標準。
《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理事會的規定(摘錄)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理事會的構成通常包括:出資人、家族成員、領域專家、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名人、執行團隊代表(通常為秘書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理事中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係的總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所以,理事會成員除了家族成員,可以更多開放給不同領域的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特別應包括基金會項目規劃領域專家和了解投資理財的專業人士;理事可以是創始人信任和彼此了解的人,以保證基金會可以貫徹創始人的價值觀和使命願景,也可以讓創始人的配偶或他們的子女參與到慈善事業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