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基金會保值增值相關法規
回顧曆史,我國第一家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1981年成立,但當時缺乏基金會保值增值的相關法律及政策。1988年出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國務院頒布的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法規,將基金會定義為非銀行機構,確立了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或各省分行審批、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管理體製,三重監管製度嚴格限製基金會發展。
在實際管理中,中國人民銀行更多地關注基金會所擁有資金的安全,控製基金會所擁有的資金對金融市場構成的風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1995年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還規定,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須委托金融機構進行,該法案已於2000年廢止。
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開始對基金會清理、整頓,1997—2003年基金會發展處於停頓狀態。2004年國務院出台《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基金會內部治理、財務會計製度和善款使用等內容。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第四十三條規定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04年後,基金會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到2012年,民政部正式下發《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幹規定(試行)》,其中對規範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提出了指導。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應當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符合基金會的宗旨,維護基金會的信譽,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保證公益支出的實現;基金會可用於保值增值的資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基金會進行委托投資,應當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基金會應在內部製度中規定資產管理和處置的原則、風險控製機製、審批程序以及用於投資的資產占基金會總資產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