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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務活動中常用的法律法規02

私營企業的管理

1.私營企業的勞動管理

規定私營企業招用職工必須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麵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與私營企業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應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2.私營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

規定私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健全財務會計製度,配備財務人員,建立會計賬簿,編送財務報表,嚴格履行納稅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並具體規定私營企業廠長(經理或董事長)工資水平、生產發展基金的提留比例和使用範圍,以及稅務登記、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個人收入和稅後利潤分配所得依法納稅等方麵內容。

私營企業的登記

1.登記的主管機關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2.申請人範圍

依法可開辦私營企業的人員有:農村村民、城鎮待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辭職、退職人員;離退休科技人員;停薪留職科技人員;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黨政機關、團體離退休人員。

3.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如待業證明、辭職或退職證明等證明申請人身份的證件;場地使用證明,如房產證明;資金證明;與擬雇用者簽訂的協議或雇工意向書;其他有關材料,如從事國家有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4.登記

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開業條件的,準予登記,並由主管局長簽字蓋章後,核發營業執照。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後,私營企業成立,才能開始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進行營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