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經濟要強大,不僅要有走向成功的大企業,也要有成功的小企業。在一些不存在規模經濟的商業、服務業等行業中,中小企業往往是主體,中小企業大部分以勞動密集型技術為主,對解決文化、技術低的人員的就業作用更為突出。中小企業能靈活進行生產經營,根據市場需求及時對生產做出調整。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自己的獨特作用。
3.1 中小企業概述
關於對中小企業予以財政支持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製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是中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這部法律在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對中小企業的財政支持,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具體就是:中央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
關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規定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家財政撥款、財政部統一管理的,為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係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而設立的專項資金。顧名思義,專項資金就是要專款專用,不能改變其性質和用途而挪作他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定向用於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一定要加強管理力度,防止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轉貸、虛報、瞞報等違規操作行為,嚴格審計,切實用好專項資金,促進中小企業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