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封 示弟立誌說
——正德十年(1515)
予弟守文來學,告之以立誌。守文因請次第其語,使得時時觀省;且請淺近其辭,則易於通曉也。因書以與之。
夫學,莫先於立誌。誌之不立,猶不種其根而徒事培擁灌溉,勞苦無成矣。世之所以因循苟且,隨俗習非,而卒歸於汙下者,凡以誌之弗立也。故程子[1]曰:“有求為聖人之誌,然後可與共學。”人苟誠有求為聖人之誌,則必思聖人之所以為聖人者安在。非以其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之私歟?聖人之所以為聖人,惟以其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則我之欲為聖人,亦惟在於此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耳。欲此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則必去人欲而存天理。務去人欲而存天理,則必求所以去人欲而存天理之方。求所以去人欲而存天理之方,則必正諸先覺,考諸古訓,而凡所謂學問之功者,然後可得而講,而亦有所不容已矣。
夫所謂正諸先覺者,既以其人為先覺而師之矣,則當專心致誌,惟先覺之為聽。言有不合,不得棄置,必從而思之;思之不得,又從而辨之,務求了釋,不敢輒生疑惑。故《記》曰:“師嚴,然後道尊;道尊,然後民知敬學。”苟無尊崇篤信之心,則必有輕忽慢易之意。言之而聽之不審,猶不聽也;聽之而思之不慎,猶不思也;是則雖曰師之,猶不師也。
夫所謂考諸古訓者,聖賢垂訓,莫非教人去人欲而存天理之方,若五經、四書是已。吾惟欲去吾之人欲,存吾之天理,而不得其方,是以求之於此。則其展卷之際,真如饑者之於食,求飽而已;病者之於藥,求愈而已;暗者之於燈,求照而已;跛者之於杖,求行而已。曾有徒事記誦講說,以資口耳之弊哉!
夫立誌亦不易矣。孔子,聖人也。猶曰:“吾十有五而誌於學,三十而立。”立者,誌立也。雖至於“不逾矩”,亦誌之不逾矩也。誌豈可易而視哉!夫誌,氣之帥也,人之命也,木之根也,水之源也。源不浚則流息,根不植則木枯,命不續則人死,誌不立則氣昏。是以君子之學,無時無處而不以立誌為事。正目而視之,無他見也;傾耳而聽之,無他聞也。如貓捕鼠,如雞覆卵,精神心思凝聚融結,而不複知有其他,然後此誌常立,神氣精明,義理昭著。一有私欲,即便知覺,自然容住不得矣。故凡一毫私欲之萌,隻責此誌不立,即私欲便退;聽一毫客氣之動,隻責此誌不立,即客氣便消除。或怠心生,責此誌,即不怠;忽心生,責此誌,即不忽;懆心生,責此誌,即不懆;妒心生,責此誌,即不妒;忿心生,責此誌,即不忿;貪心生,責此誌,即不貪;傲心生,責此誌,即不傲;吝心生,責此誌,即不吝。蓋無一息而非立誌責誌之時,無一事而非立誌責誌之地。故責誌之功,其於去人欲,有如烈火之燎毛,太陽一出,而魍魎潛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