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寫這封信的時候,正當哥哥準備赴川之際,其經過的“皖城”應指當時的安徽省城安慶。而李鴻章自己則即將前赴煙台為“滇案”與威妥瑪談判。信中主要告知哥哥開議之前“先經豫(預)籌”的三事,以及請示朝廷所獲答複。第一件,“優待駐京使臣”,朝廷隻允限定在“與廷臣往來”方麵;第二件,賠款答應“亦可酌加若幹”;第三件,將涉案人員“提京複審”,朝廷定下的原則是“萬不得已,隻能提現犯官民”,還是堅持不能包括岑毓英(這時他因繼母去世已去職丁憂)。另外還有“商務一節”,基於前議情況,李鴻章估計雙方“或可無大出入”,像增開口岸,再加蕪湖朝廷也表示了同意。李鴻章在這類交涉中當數有經驗的人,他估計到威妥瑪“開口必大”,自己則準備“緩緩還價”,信中就此道明了底線,說是過此“隻有折回,聽其決裂”。
李鴻章向哥哥透露心跡,說自己所以“先請政府籌定者,免致事後諉過也”。想來,這並不僅僅是自身防範,也有一個權限問題,外交的主體是國家,即使權重如李鴻章這樣的大員,除非朝廷授權,否則也不能漫無邊際地自行決定。李鴻章辦理外交“軟弱”不假,卻也不失程序和原則基礎上的“謹慎”。試想,前邊提到過的那個崇厚,在光緒五年(1879年)與俄國商談中國新疆伊犁問題時,擅自簽訂《裏瓦吉亞條約》,給個人更給國家造成了多大麻煩!這樣的“低級錯誤”李鴻章似乎不會犯的。至於這次將要進行的煙台談判結果會是如何,以“預備調停”角色自居的美國駐華公使,這時從煙台給李鴻章發來“密信”,透露威妥瑪的意思“尚易了結”,李鴻章也就比較樂觀,遂估計“或有七八分可成”。
而不久後便揭明的事實是,這次是“十分”成局並簽訂條約了,當然,是以清方犧牲頗大權益為代價的。談判自七月初三日開始,至七月二十六日簽約,這中間“討價還價”、爭爭扯扯自然還少不了,但總體上看沒有再起大的波瀾。清方巴不得早日了結自不待言,實際上英國政府也希望“從速解決”,就此對威妥瑪已有訓令,因為英國正麵臨在土耳其問題上發生的國際危機,不願在“滇案”上再久拖不決。《煙台條約》已是英方借端訛詐攫取侵華權益的一大收獲,它包括“三端”計十六款,附有《另議專條》,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以下幾點:1、所謂“昭雪‘滇案’”,包括清方在各地張貼關於“滇案”文告、派使臣赴英道歉、賠付英方銀二十萬兩等項;2、英方可派員至雲南和中國西部相關省區,或作商務調查,或借以便利出入印度;3、在華發生“關係英人命盜案件”,英國可派員“觀審”;4、增開湖北宜昌、安徽蕪湖、浙江溫州、廣東北海(今屬廣西)為通商口岸;5、稅務方麵清方對英(自然也涉及列強其他國家)的減免事宜。一樁偶發案事,最後竟至落定在如此一個嚴重不平等條約上,豈不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