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主體性”的當代哲學視域

二、“主體性”批判與社會批判規範基礎的反思

如果說對“主體性”的意識形態批判重在揭露抽象主體性觀念的獨斷性與專製性,那麽,現當代哲學中一些哲學家從“社會批判的規範基礎”的角度進行思考,則意在揭露抽象主體性觀念的封閉性與獨白性。

(一)抽象“主體性”與社會批判規範基礎的危機

人們的社會生活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完美和有限的,因而它總是需要不斷地被“批判”和“超越”。通過社會批判,促進社會的自我理解,從而推動社會的自我超越,這是哲學的一個重要品格和重大功能。

哲學進行社會批判,所麵臨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確立“批判的標準”或“批判的規範”:究竟誰擁有合法性權力來確立“批判”的標準和規範?批判的標準和規範究竟應該是什麽?

近代以來,人們在解決這些問題時,普遍所采取的是一種“主體哲學”的思維範式。這種範式包括兩個基本方麵的含義。

其一,認為社會批判的普遍性規範基礎是由某些特殊的“主體”所決定的,這種“主體”是社會公共生活的普遍性規範的“立法者”和“奠基者”,他能“對爭執不下的意見糾紛作出仲裁與抉擇,並最終決定哪些意見是正確的和應該被遵守的”[1],他“既宣布有救,又規定從事解放的行動”[2],並從此出發,對社會生活的理想狀態和終極目的做出規定。柏拉圖可謂是這種思維邏輯和致思取向的最早代表。柏拉圖認為哲學家擁有超人的直覺力,可以直麵永恒神聖的至善理念並能夠與之交流,他是神聖的理念世界的見證者和把握者,因此,他就有充分的資格成為一個“理想城邦”的立法者和建造者,通過哲學家的“立法”,眾人將最終從衰敗的社會現狀中被“解放”出來。自近代以來,這種“主體哲學”的思維邏輯和致思取向以一種更為自覺、更為鮮明的方式體現出來,美國哲學家施特勞斯認為西方哲學自近代以來是一個日益走火入魔的過程,它的一個基本信念是相信整個世界可以而且應該按照“哲學”來改造,哲學為社會提供了“真理”,因而人們必須而且應該按照哲學家所提供的“真理”來全麵改造不符合真理的世界。[3]利奧塔曾如此描繪這種類型的“知識分子”:“‘知識分子’更像是把自己放在人、人類、民族、人民、無產階級、生物或其他類似存在的位置上的思想家。也就是說,這些思想家認同於被賦予了普遍價值的一個主體,以便從這一觀點來描述和分析一種情形或狀況,並指出應該做什麽,使這一主體能夠實現自我,或至少使它在自我實現上有所進展。……‘知識分子’的這一責任和普遍主體的(共有)概念是不可分開的。”[4]很顯然,這裏的“知識分子”,正是前述“立法者”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