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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馬克思的類的存在論

1.類的存在論的發展

對恩格斯針對施蒂納著作的回應持不同意見的馬克思,是否全麵否認了施蒂納的類的存在論批判?或者對類的存在論進行了修正並將其作為第三種人類觀放在對立位置呢?

首先,《德法年鑒》中被批判的“現實的類的存在物”[1],是否正如施蒂納所說,被認為是個人應該與之同化的普遍的價值理念?原本,這裏所說的類的存在,是為了明確在“北美的自由各州”中達成的“政治解放”也不充分這一點而使用的概念。[2]即,近代的政治解放通過宣稱“私人所有和教養、職業”的區別是“非政治的區別”,把人作為政治上的普遍者——“類的存在”[3]來看待。但是,在人的各種需求互相交織的市民社會裏,這些區別作為各種差別而殘存了下來。因此,“現實的人類個人,在個人的各種關係中……成為類的存在時才首次……完成了人類的解放”[4]。這裏的類的存在概念的確正如施蒂納所說的那樣,被認為是個人應該與之同化的普遍的價值理念。[5]但是,這種個人生存中的同化,隻有通過廢除財產、教養、職業上的社會性差異才能完成。也就是說,它不是施蒂納批判過的“**”[6],也不是為了讓人們順應既有的理念而抹殺個人固有存在狀態的做法。

同樣的類的存在概念,在之後的《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和《穆勒評注》中,已經不是把政治上已完成的個人的普遍化、共同化帶到私有關係中的解放理念了。倒不如說,它被用於記述市民社會而非政治國家中的人類本質。[7]即,所謂類的存在,指的是生產活動這一在市民社會中滿足需求的媒介,是實際上發揮作用的事物。所以,問題不在於政治的、精神的共同性(Gemeinschaftlichkeit),而是個人之間物質上相互補充行為的社會性(Gesellschaftlichkeit)。而且,這種補充行為已經不是政治這種直接的共同行為,甚至也不僅僅是交換行為。它是廣義上的生產活動,有意識的感性活動。這種活動是將需求引向滿足,將個人引向共同體的媒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