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為,最先明確提出“發現的語境”(context of discovery)與“辯護的語境”(context of justification)區分(或稱DJ區分)[2]的英文著作是賴欣巴哈於1938年出版的《經驗與預言》(Experience and Prediction )一書。O.萊曼在他編輯的《科學哲學基本觀念從A到Z》(Oliver Leaman:Context of discovery vs context of justification ,2007)就曾經是這樣說的:“發現語境和辯護語境的劃分是由賴欣巴哈提出的,用以標識科學理論的發現過程和科學理論發現後的評價過程。發現語境屬於心理學而辯護語境才屬於科學哲學。”(Context of discovery vs context of justification:Distinction introduced by Reichenbach to mark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ocesses by which scientific theories are invented and the logical and methodological procedures by which they are appraised after they have been formulated.)
有的學者詳細考察了賴欣巴哈提出DJ區分的背景。1933年納粹實行種族法,賴欣巴哈失去了教職而尋求美國大學的聘用。他擱置了關於相對論和概率論的技術性研究轉而以英文書寫關於科學認識論的著作。這本認識論著作就是《經驗與預言》,它於1934~1937年完稿並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社於1938年出版,同年賴欣巴哈移居美國任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哲學教授。DJ區分在《經驗與預言》中隻出現了兩次,分別在第一章[3]和最後一章[4]。在第一章DJ區分是試圖表明“思考者發現定理的方法”和“將定理呈現在公眾麵前的方法”間的不同[5],在最後一章DJ區分與愛因斯坦事例結合指出“理論到事實的關係獨立於理論的發現者”[6]。
其實,DJ的區分源遠流長,即使未必從古希臘先賢算起,但至少可以在近代科學家和哲學家中找到思想倪端。
洛西(John Loose)的研究表明,DJ的區分可能出現於19世紀,赫歇爾(John Herschel)1830年的《自然哲學的研究初探》就注意到了DJ區分,赫歇爾認為形成理論的過程與理論的可接受性問題完全不相關。[7]除了赫歇爾,洛西同時還指出穆勒(John Stuart Mill)也提到了發現語境(科學研究是從觀察與實驗的結果得出歸納性概括的事業)和辯護語境(科學原理或理論隻有在證據有利的支持歸納圖式時才得到辯護)問題,認為歸納論證不僅在科學原理發現中起作用,而且在原理辯護中也所起作用的歸納主義觀點。[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