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科學哲學:基本範疇的曆史考察

第三節 科學解釋的曆程

亨普爾(Carl Gustav Hempel,1905~1997)是邏輯經驗主義後期的主要代表、柏林學派成員。他對邏輯經驗主義的貢獻體現在許多方麵,如意義標準的重新闡述,理論術語與觀察術語及其關係問題,科學理論的檢驗問題等[1],但最有特色的還是亨普爾對於科學說明的機製進行了嚴格的分析,並提出了所謂的“演繹模型”(又稱覆蓋率模型):1.被解釋項(Explanandum)必須是解釋項(Explanans)邏輯演繹的結果。2.解釋項必須包含導出被解釋項所不可缺少的普遍律。3.解釋項必須至少在原則上能被實驗或觀察所證實。4.組成解釋項的句子必須是真的。前三點為邏輯條件,代表了亨普爾解釋理論的根本主張,這就是:(a)解釋就是論證;(b)解釋中的論證即意味著被解釋項可由普遍律導出;(c)由此決定了解釋與預見在邏輯上同構,區別僅在於其實用目的不同,或實際推演與被解釋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不同。[2]

邏輯經驗主義認為,“科學解釋即邏輯論證”。1948年,亨普爾依據邏輯經驗主義的基本原則,提出了著名的科學解釋的覆蓋模式或D-N模式(Deductive-Nomological modal):被解釋項必須是解釋項邏輯演繹的結果;解釋項必須包含導出被解釋項所不可缺少的普遍律;解釋項必須具有經驗內容;組成解釋項的句子必須是真的。[3]“這類解釋性說明,可成為通過演繹包容在一般規律內的解釋或演繹-定律論解釋。在科學解釋中援引的規律,也可稱之為被解釋現象的覆蓋律,而解釋性論證可說是將被解釋項包容於這種覆蓋律內。”[4]自然科學解釋是如此,人文科學的解釋也是如此。“與經驗科學的其他任何領域一樣,在曆史學中,對一個現象的解釋在於把現象納入普遍經驗規律之下;解釋的可靠性的標準不在於它是否訴諸我們的想象,並不在於它是根據有啟發的類比提出來的,或是使它顯得似乎真實的其他方法——這一切在假解釋中也可以存在——而唯一地在於它是否依賴於有關初始條件和普遍規律的被經驗完全證實的假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