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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律論和宿命論

社會領域是人的領域,不管它如何特殊,“絲毫不能改變這樣一個事實:曆史進程是受內在的一般規律支配的”[1]。

曆史規律與曆史宿命如何區分?曆史規律與曆史宿命都具有必然如此的外在表現。如果說曆史規律論不排斥偶然,那命定論者斷言偶然本身就是命,碰上好的偶然性,是命好,碰上壞的偶然性,是命不好。執著於宿命論的人是一種迷信,對正確的事實可以作出錯誤的解釋。因此隻有從理論上弄清規律與宿命的區分,才能理解事實。

除了是否承認人的能動作用以及偶然性之外,規律論與宿命論的根本界限在於立足點完全不同。

命定論立足點是人的命。國有國運,人有人運,而運決定於命。一個國家的興亡盛敗,決定於統治者的命;一個人的窮達榮辱,決定於個人的命。命是與生俱來不可改變的,所以宿命論是前定論。

規律論的立足點是社會。社會的規律性不是表現為某一事件某一人物的不可避免性,而是社會發展的根本方向和趨勢。它不是決定於社會之外的力量,而是植根於社會過程自身的現象之間的本質的必然的聯係。就任何一個單一事件或人物而言,它可以產生也可以不產生,可以這樣地產生也可以那樣地產生,作為曆史必然的表現方式它不是唯一的而是多樣的。這不決定於個人的命而是決定於具體的社會曆史條件。至於社會必然性自身也不是前定的,而是在人的活動過程中隨著條件的成熟而逐步起作用。社會規律的形成、完善和充分發揮作用,與社會發展成熟度相一致。例如,由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過渡的必然性不存在於封建社會早期,而是當資本主義在封建母胎中逐漸成熟以後才起作用。同樣,由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必然性也是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逐步尖銳化才發揮作用的。離開了社會自身的條件和人的主觀活動,社會必然性及其實現是無法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