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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與意義

馬克思說:“對於沒有音樂感的耳朵說來,最美的音樂也毫無意義,不是對象。”還說:“憂心忡忡的窮人甚至對最美麗的景色都沒有什麽感覺;販賣礦物的商人隻看到礦物的商業價值,而看不到礦物的美和特性。”[1]這段話不能作為客體依存於主體,沒有主體就沒有客體的依據。這裏涉及的不是事實判斷——是什麽,而是涉及價值判斷——是如何,這是關於價值和意義的判斷。音樂,對於具有不同素養的聽眾,評價和領悟顯然是不一樣的。所謂詮釋,屬於價值和意義的範圍。

價值離不開客體及其屬性,價值需要載體;價值也離不開主體,因為它離不開主體的需求。同一客體及其屬性,可以同主體形成不同的價值關係。不同的價值評價,表現了各種主體具有的不同的價值關係。

不同的價值關係的核心是什麽?是利益。作為利益的主體,可以是個人,可以是集團,也可以是社會。任何一個個人,實際上同時具有這三層關係,他既是個人,又屬於某個集體,而且是整個社會的成員。所以個人的利益是多層次的,既有個人利益,又有集體利益;既有眼前利益,又有長遠利益(社會利益本質上是社會成員的長遠利益)。對個人有利的事不一定對集體有利,對眼前有利的事不一定對長遠有利。僅僅以個人利益作為價值的尺度,顯然會失之片麵。因此要把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必須對評價的對象進行科學分析。保證價值判斷有價值,應該以科學判斷為依據,應該對事物和對象有規律性的理解。洛克說:“要是可以根據自己不認識的那些內在結構來對事物進行分類的話,一個瞎眼睛的人就可以根據事物的顏色來對事物進行分類,一個失去嗅覺的人就可以根據百合花和玫瑰花香味來區別這些花。”這種判斷當然是不可靠的。凡是僅以個人利益為價值尺度,其結果與此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