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魏晉南北朝隋唐史學

三、“不可將後事以酌前旨”的方法論原則

《通典》史論的特點之一,是重視事實,反對臆說。從認識曆史來看,這具有方法論的意義。杜佑的這一思想,在《職官典十三·王侯總敘》中闡述主封國者與主郡縣者的爭論時,反映得最為鮮明和最具有理論價值。杜佑認為:“夫君尊則理安,臣強則亂危。是故李斯相秦,堅執罷侯置守。其後立議者,以秦祚促,遂爾歸非。向使胡亥不嗣,趙高不用,閭左不發,酷法不施,百姓未至離心,陳、項何由興亂?自昔建侯,多舊國也。周立藩屏,唯數十焉,餘皆先封,不廢其爵,諒無擇其利遂建諸國,懼其害不立郡縣。”這段話的意思是:秦朝的廢分封、立郡縣,是從“君尊”、“臣強”這兩種不同的政治結局的經驗中得到的啟示而抉擇的;秦的“祚促”,有許多其他具體原因,並非立郡縣所致。至於古代的建侯,都以“舊國”為基礎,周朝為“藩屏”而建侯,隻有幾十個。這些都是當時的實際情況所決定的,並不是當時的人已經看到了“建諸國”就有利,“立郡縣”就有害。在看待分封與郡縣的問題上,這是從曆史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分析方法。

更發人深思的是,杜佑在上引這段話的下麵,有一段自注,注文說:

自五帝至於三王,相習建國之製,當時未先知封建則理,郡縣則亂。而後又睹秦漢一家天下,分置列郡,有潰叛陵篡之禍,便以為先王建萬國之時,本防其萌,務固其業,冀其分樂同憂,饗利共害之慮。乃將後事以酌前旨,豈非強為之說乎?

這段注文同上引正文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隻是在措辭上有些不同。除文中所說“自五帝至於三王,相習建國之製”的說法,不適當地把封國的曆史提前了之外,這段注文主要闡述了認識曆史的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原則:不可“將後事以酌前旨”。一般地說,理論是從對具體事物的認識中抽象出來的。杜佑分析那些主封國說者的論點和根據時,一針見血地指出,他們是看到了秦、漢兩朝都出現了“潰叛陵篡之禍”,便斷言“先王”已經看到了分封可以治,郡縣必致亂。杜佑的意思是:當秦、漢兩朝還沒有在曆史上出現的時候,當郡縣製還沒有被人提出來並加以施行的時候,“先王”又怎能知道有郡縣製的提出及其實施所帶來的“潰叛陵篡之禍”呢?杜佑對於這種看法的結論是:“乃將後事以酌前旨,豈非強為之說乎?”用今天的話來說,這是以後來曆史發展事態去推測前人的思想、主張,完全是強詞奪理的說法。杜佑這一認識的理論價值在於:在分析、判斷、評價曆史事件的時候,必須從這一事件所處的曆史環境出發,而不應以這一事件之後的曆史環境去妄測與這一事件有關的人的思想和主張。從今天的認識來看,杜佑的這一思想成果,包含著曆史主義方法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