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是一部講典章製度的書,它涉及許多曆史文獻。《通典》的史論,有時就是針對某些曆史文獻而發,其中不乏史學批評的段落和論點。
《通典》史論的史學批評,極重視史家的見識。《刑法典四》在講到春秋時期鄭國大夫子產鑄刑書而遭到晉國大夫叔向作書的責問這一事件時,杜佑議曰:“古來述作,鮮克無累,或其識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觀《左氏》之紀叔向書也,蓋多其義,而表其詞。孟堅從而善之,似不敢異於前誌,豈其識或未精乎?”這裏,是在批評《左傳》所記這一史事以及班固(孟堅)《漢書·刑法誌》引用了《左傳》的這一記載。他說《左傳》所記是“多其義,而表其詞”,這是說《左傳》在此事上的“其言未至公”。而對於班固援引《左傳》不敢有異,是“其識未精”。杜佑提出這一批評的根據,是“五帝以降,法教益繁”、“周氏三典,懸諸象魏”,以及《左傳》記孔子評論晉國事說:“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這是說的“令守晉國舊法”。據此,杜佑認為“鑄刑書”之前,已有公開的法度,因而叔向的指責既不能成立,《左傳》所記自非至公之言,而《漢書》又據《左傳》“從而善之”,則表明班固“其識未精”。當然,從今天的認識來看,杜佑提出上述批評所依據的文獻以及所說“五帝以來,法教益繁”,未必都是確切的;但他在當時人們對這些文獻的理解的基礎上,提出的疑問和批評是有很重的分量的,表明他不迷信經典和先賢的可貴的批判精神。
《通典》史論的史學批判,注重於從事物全局的邏輯關係上著眼。《刑法典七》在講到西漢張釋之執法嚴明時,杜佑發表評論說:“釋之為理官,時無冤人,綿曆千祀,至今歸美。所雲:‘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廷尉,天下之平。若為之輕重,是法不信於民也。’斯言是矣。又雲:‘方其時,帝使誅之則已。’斯言非矣。”杜佑欽佩張釋之的執法,但對他所說的這兩句話,則讚揚前者而批評後者。張釋之的這兩句話,是針對一件具體事情說的,《漢書·張馮汲鄭傳》記:張釋之為廷尉,“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行過,既出,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當:‘此為犯蹕,當罰金。’上怒曰:‘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它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杜佑的議論,就是針對此事而發。但是,杜佑所要批評的,並不是張釋之說了“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的話,而是批評班固在記載此事時,應全麵考慮到張釋之的為人及其在處理這一案件時的基本傾向,而不必把一些枝枝節節都寫入傳中,以致對後人產生不良影響。他說:“縱釋之一時權對之詞,且以解驚蹕之忿,在孟堅將傳不朽,固合刊之,為後王法。以孝文之寬仁,釋之之公正,猶發斯言,陳於斯主,或因之**刑濫罰,引釋之之言為據,貽萬姓有崩角之憂,俾天下懷思亂之誌,孫皓、隋煬旋即覆亡,略舉一二,寧唯害人者矣。嗚呼!載筆之士,可不深戒之哉!”杜佑的這一看法,是否與史學上的直筆傳統相悖?細考杜佑此言,第一,所謂“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似是“權對之詞”,並非張釋之的本意;第二,“以孝文之寬仁,釋之之公正”,這樣的事情也難免發生。這正是從事物全局的邏輯關係上來看待曆史記載的,與直筆原則並不相悖。在此基礎上,再說到曆史記載可能產生的曆史影響,則杜佑所論是中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