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外出版原著選讀

【選文】 曾格誹謗案辯護詞

(1735年)

[美]安德魯·漢密爾頓

檢察官:好吧,先生,既然漢密爾頓先生已經承認印刷發行了這些誹謗,那麽陪審團必須為國王作出裁決。即便誹謗屬實,法律[1]認為照樣是誹謗,更有甚者,法律認為真實隻會加重罪行。

漢密爾頓:不見得吧,檢察官先生,這裏有兩個詞呢。我想不能僅僅因為我們印刷發行一份報紙就構成誹謗罪,你要判我的委托人誹謗總還需要做點別的什麽吧,誹謗罪的言辭必須是誹謗性的,也就是虛假、誣蔑、意在煽動,否則我們就無罪。

…………

檢察官:……本案關鍵是曾格先生對紐約總督大人、乃至對政府全體的誹謗罪是否成立。漢密爾頓先生已經承認了印刷發行的事實,而被指控的言辭屬於誣蔑,意在煽動和擾亂本地區民眾的思想,這點是再清楚不過了。如果這樣的報紙還不算誹謗,那我想就沒有誹謗這一說了。

漢密爾頓:法官大人,請允許我不能同意檢察官先生的話。雖然我承認確有誹謗這一說,但我必須重申,我的委托人被指控的誹謗並不成立。我剛才注意到,檢察官先生在界定誹謗罪時用的詞是“誣蔑,煽動,意在擾亂人心”,然而(是否故意我不好說)他省略了“虛假”一詞。

檢察官:我沒有省略“虛假”這個詞。不過已經說過,即便屬實,也同樣可能是誹謗。

漢密爾頓:在這點上我還是不能同意檢察官先生。沒錯,我們是受此指控而在此接受法庭和陪審團的審判,而且我們已經表示不服。我們被控印刷發行某種虛假、惡意、煽動性誣蔑性的誹謗。這裏“虛假”一詞想來必有含義,否則又何必在此?我想檢察官先生不會說是隨便使用這個詞的吧,依我看,他的指控缺了這個詞就難以成立,這個詞正是構成誹謗罪的關鍵。換個說法,如果指控印刷發行某種真實的誹謗,那還會是同一回事嗎?檢察官先生能不能援引英國法律的任何案例來支持這樣的指控呢?不能吧。虛假構成誣蔑,兩者加在一起才構成誹謗罪。為了向法庭表示我的誠意,也為了給法庭節約時間和減少檢察官先生的麻煩,我同意,隻要他能夠證明我們被指控的事實是虛假的,那我就接受它們是誣蔑,煽動性的誹謗。這樣事情就簡單了許多,現在檢察官先生要判我們有罪隻需證明言辭是虛假的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