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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文】 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

[德]卡爾·馬克思

我們不是那種心懷不滿的人,不會在普魯士新的書報檢查法令公布之前就聲明說:即使丹納士人帶來禮物,我還是怕他們[1]。相反,因為新的檢查令允許對已經頒布的法律進行討論,哪怕這種討論和政府的觀點不一致,所以,我們現在就從這一檢查令本身談起。書報檢查就是官方的批評。書報檢查的標準就是批評的標準,因此,就很難把這種標準同批評分割開來,因為它們是建立在同一個基礎上的。

當然,對於檢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傾向,每個人都隻能表示讚同:

“為了使新聞出版現在就能擺脫那些未經許可的、違背陛下旨意的限製,國王陛下曾於本月10日下詔王室內閣,明確反對使寫作活動受到各種無理的約束。國王陛下承認公正的、合乎禮貌的公眾言論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並授權我們再度責成書報檢查官切實遵守1819年10月18日書報檢查法令第2條的規定。”

當然!既然書報檢查是必要的,那麽公正的、自由的書報檢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這裏有一點馬上就會使人們感到有點詫異,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該法律頒布的日期是1819年10月18日。怎麽?難道這是一項由於時勢所迫而廢除了的法律嗎?看來不是,因為現在不過是“再度”責成書報檢查官必須遵守這一法律。由此可見,這一法律1842年以前一直存在,不過沒有實施罷了。正因為如此,現在才又提起它,“為了”使新聞出版“現在就”能擺脫那些未經許可的、違背陛下旨意的限製。

盡管有了法律,但是新聞出版物到目前為止仍然受到種種未經許可的限製,這就是從上述書報檢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結論。

上麵的話是針對法律,還是針對書報檢查官呢?

我們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說是後一種情況。在22年當中,保護公民的最高利益即他們的精神的主管機關,一直在進行非法的活動,這一機關的權力簡直比羅馬的書報檢查官還要大,因為它不僅管理個別公民的行為,而且甚至管理公眾精神的行為。在組織完善的、以自己的行政機關自豪的普魯士國家裏,政府高級官員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這種一貫的不忠誠的行為,難道可能發生嗎?還是國家總是盲目地挑選最無能的人去擔任最艱巨的職務呢?最後,也許是普魯士國家的臣民已根本不可能起來抗議這種違法的行為吧?難道普魯士的所有作者都如此愚昧無知,連與自己生存有關的法律也不知道嗎?還是他們的膽子太小,竟不敢要求實施這種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