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三、獲得精神慰藉

贍養包括經濟贍養和精神贍養。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尊重被贍養人的人格,關心其意願,在精神上給予其慰藉,使其愉悅、開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倫之樂。在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老年人經濟供養問題正在逐步解決。真正困擾老年人,影響老年人生活質量的是心靈的孤寂無聊和家人的疏遠忽視。

精神贍養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麵:第一,贍養人積極作為地進行精神贍養,即積極滿足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它既包括物化的精神贍養,如購置健身器材等精神生活用品,為老年人精神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也包括情感的精神贍養,要求尊重老人,經常探視老人,關懷老人,對老人進行親情撫慰。物化的保障是精神贍養的前提和基礎,情感的慰藉是精神贍養的升華和提高。二者渾然一體,密不可分。第二,要求贍養人消極地不作為地進行精神贍養,即不侮辱、毆打、諷刺、挖苦、辱罵老人,不限製老人交友、再婚等自由,不進行精神虐待。

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通過立法保障老年人獲得精神贍養的權利,具有一定的意義,但老年人精神贍養權如何落到實處仍是值得探討的問題。首先,贍養問題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要受害人起訴,國家司法機關才能介入。但大多數情況下,老人是不會狀告自己的子女的,使得大量的精神贍養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其次,即使進入了訴訟程序,精神贍養的執行也是個棘手的問題。由於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很難用某個標尺衡量,法院執行老年人的贍養內容往往隻能是物質層麵,而無法解決如老年人孤獨、子女對老年人缺乏關心愛護等方麵的問題,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因缺乏統一的標準而難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