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一、居家養老服務保障體係的構成

我國的社會養老服務體係主要由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三個有機部分組成,三者的關係是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居家養老服務涵蓋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複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門服務為主要形式。對身體狀況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務、老年食堂、法律服務等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務勞動、家庭保健、輔具配置、送飯上門、無障礙改造、緊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務。

為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保證實現居家養老服務內容,建立科學、可持續發展的居家養老服務保障體係就顯得更加重要。

居家養老服務保障體係應由政策製度保障、服務設施保障、服務隊伍保障三大要素構成。政策製度保障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長期護理保險製度、財政專項資金保障製度、特殊困難老年人的補貼津貼製度等;服務設施保障包括各類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如日間照料、社區托老、老年用餐以及老年人家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改造等;服務隊伍保障包括居家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培育,居家養老護理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