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爆發了全球性的第二次世界大戰。英國政府對全民實行總動員,婦女也被列入戰時工作的行列。由於社會的需要,許多戰時保育設施應運而生,出現了全日製、半日製幼兒學校及附設的保育班等形式並存的學前教育機構,收效頗佳,到1944年秋天達到了**。英國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就開始醞釀戰後教育改革方案,但當時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調整教育領導體製和初等與中等教育的銜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於經費短缺,師資不夠,非義務教育(5歲以下的幼兒教育)一度處於停滯甚至倒退的狀態。為解決保育設施不足的問題,“幼兒遊戲班”(或稱“簡易幼兒園”)應運而生。自20世紀60年代後期開始,初、中等教育的壓力有所減輕,政府才有精力和條件考慮學前教育的發展。政府日益認識到幼兒教育的重要社會價值,開始提供必要的經費援助,以擴大5歲以前的幼兒教育。
(一)《巴特勒法案》
1944年,丘吉爾聯合政府通過了一個重要的教育改革法案,即《巴特勒法案》(Butler Act)。該法案以當時教育委員會主席巴特勒(Richard Archer Butler)的名字命名。法令規定初等教育由三種學校實行:(1)為2~5歲的兒童設保育學校(這一年齡不屬於義務教育之內);(2)為5~7歲兒童設幼兒學校;(3)有的地方如果設立5~11歲的初等學校,則可在校內附設保育班,招收3~5歲的兒童。
《巴特勒法案》把保育學校或保育班的設置規定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的不可推卸的義務,但未能將保育學校和幼兒學校連貫起來的思想形成製度。幼兒學校教育仍作為義務教育的最初階段而包括在初等教育之中,幼兒教育以5歲為界被割裂開來。
(二)幼兒遊戲班運動
由於戰後英國的經濟非常困難,幼兒教育設施不夠,師資也極端缺乏。同時,隨著大城市逐漸出現高樓大廈,兒童失去了集體遊戲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1961年,家長們自發興起了“遊戲班運動”(The Playground Movement),以大城市和工業地區為中心,蓬勃發展起來。幼兒遊戲班運動的特點可概括為:(1)以為幼兒提供遊戲場所為明確目的。幼兒遊戲班收容2~5歲的幼兒;(2)幾乎都沒有自己獨立的設施,而是無償借用成人俱樂部、教堂、嬰幼兒福利中心、舊學校等機構房屋設施的一部分作為活動場所。但也有少數例外;(3)遊戲班的管理人員主要是中產階級家庭婦女,教師和保育員多半由孩子的母親自願承擔,輪流值班;(4)多在早晨和晚上活動,保育時間為2~3小時,保育人數每班15~20人,其設備、玩具和電費均由兒童救濟基金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