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麵私有化階段的學前教育(1991~1999年)
1.《俄羅斯聯邦教育法》
十月革命以前,俄國的學前教育尚處於萌芽狀態。十月革命以後,蘇聯黨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視公共學前教育,學前教育的精神發生了根本變化。黨和國家通過教育法,幼兒園章程、規則和大綱等,對學前教育實行統一管理以保證教育的質量,但其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統得太死,缺少靈活性。蘇聯學前教育以解放婦女、勞動力和保護教育兒童為中心,學前教育機構擔負著教育和保育的雙重任務。
1992年7月10日,俄羅斯聯邦政府頒布蘇聯政權解體後的《俄羅斯聯邦教育法》,這是俄羅斯的第一項國家級宏觀教育政策。[24]《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總則的第一條就是“教育的國家政策”,它首先確立的是“國家領域是國家優先發展領域”的基本國策,它在俄羅斯教育法規文件中處於核心地位,在1992年《俄羅斯聯邦教育法》中,學前教育被列入正規過敏教育係列,成為俄羅斯過敏教育體係的基礎和有機組成部分,《教育法》的第二章教育係統中第九條教育大綱部分規定了普通教育大綱包括學前教育大綱,第十二條規定了教育機構類型中包括學前教育機構,第十七條規定了在學前教育機構中實施普通學前教育大綱以及學前教育機構和普通初等教育等教育機構的教育大綱具有連續性,並且每一個階段的大綱均以前一階段的大綱為基礎,第十八條對學前教育進行了較具體的規定:“1.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他們應為子女的身體發展在嬰幼兒時期打下基礎;2.國家保證從財政和物質上支持幼兒教育;3.學前教育機構網絡的存在旨在幫助家庭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教育,保護並增強他們的身心健康,開發其智力並糾正他們在發展中出現的缺陷;4.學前教育機構和家長之間的關係根據雙方的協議來確定,但相對於法律而言,該協議不得對雙方的權利加以限製;5.地方行政當局為在家庭中實施學前教育的家庭給以教育方法、谘詢檢查等方麵的幫助並加以協調。”[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