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外國學前教育史

第六節 日本的學前教育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學前教育

(一)《幼兒園令》與學前教育製度的確立

1911年,日本全國保育工作者大會做出決議,敦請當局改變一向隻在小學校法令中附帶提及幼兒園的做法,而製定單獨的幼兒園令,以推動幼兒園的發展。此後,保育工作者大會又不斷地向當局發出類似呼籲。1923年,文部省分別以敕令和省令的形式公布了盲學校令和聾啞學校令。這一舉措對幼兒園教育工作者刺激甚大,他們決心通過相應的方式去促進幼兒園令的製定。1925年3月,全國保育工作者大會向第50屆帝國議會提交了《關於幼兒園令及其施行規則的建議案》,提出為了改善和普及幼兒園的設施,必須製定關於幼兒園的幼兒園令及該令施行規則,上述努力終於換來日本學前教育獨立發展的第一步。

1926年(大正十五年)4月22日,日本文部省頒布了《幼兒園令》及同令實施規則。從1876年第一所幼兒園成立到1926年,其間經過50年的時間,日本學前教育史上的第一部較為完整而又獨立的法令終於頒布了。該法令的頒布,標誌著學前教育逐漸趨於製度化而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在內容上,《幼兒園令》及其實施規則與1899年頒布的《幼兒園保育及設備規程》幾乎完全相同。《幼兒園令》中頗具特色的地方是規定幼兒園是為父母都從事生產勞動,無暇進行家庭教育階層的幼兒而設的保育機構。另外,《幼兒園令》放寬了入園年齡的限製,規定原則上幼兒3歲入園,但在特殊情況下,得到知事批準,不滿3歲的幼兒也可入園,這就從年齡上說明幼兒園應兼備托兒所機能。正因為如此,在幼兒園中可附設托兒所,在保育時間上規定幼兒園不必拘泥於每日實行5小時的半日製,即便采取全日製也不妨。

較之過去,《幼兒園令》規定有以下引人注目的變化:(1)將幼兒園招收對象界定為勞動者子女,而不是富裕家庭子女。有人認為其目的是為了化解階級矛盾和勞資糾紛。(2)招收3歲以下幼兒,將托兒所納入幼兒園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