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外國學前教育史

二、瑞典學前教育

瑞典的全稱是瑞典王國,地處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半島東南部。今日的瑞典是世界上社會最穩定、經濟最繁榮、就業最充分和福利最優厚的工業化國家,同時也是教育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瑞典社會重視兒童的權利,認為他們是“未來的成人”,是國家未來的保障,照顧所有幼兒是社會的義務。由此瑞典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服務與福利來支持幼兒和家庭,使兒童福利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2004年,挪威在學前教育上的公共投入占GDP的1.9%。瑞典的學前教育入學率比較高,2004年,1~2歲兒童的入學率為45%,2~3歲為86%,3~4歲為91%,5~6歲為96%,6~7歲為91%。

(一)瑞典學前教育的曆史沿革

1836年,瑞典設立了幼兒學校(infant school),既有保育目標,又重視教育,後改稱為托嬰中心(infant center)。1854年,第一批托嬰中心成立以後改稱為日托中心(day-care center),以保育為目的,幫助貧窮家庭的婦女照顧幼兒。1890年,出現了非全日製的幼兒園(part-time kindergarten),以教育為主,吸引了中上階層家庭的幼兒就讀。1968年,瑞典設立國家幼兒保育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Childcare),負責整合、教育、監督等因素。經過4年的研究,將保育和教育結合,稱為學前教育。學前教育以混齡方式為1~6歲幼兒服務。

20世紀70年代起,製定了全國性的學前教育綱要,內容包括:提供保教結合的具有啟發性及發展性的活動;促進家長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緊密合作;照顧所有幼兒,並側重滿足特殊幼兒的需求等。1975年,通過了《國家學前教育法案》(National Preschool Act),規定地方政府有擴展公立幼兒保育機構的責任,開始為6歲幼兒提供一年至少525小時的免費學前教育。

1980年,瑞典政府頒布了幼兒保育指導方針,規定了人員聘用資格、師生比例、人數和活動的標準,並運用獎金來鼓勵全國實施。由於20世紀90年代的嬰兒潮及婦女就業增加,1995年,瑞典通過新法,要求地方政府不僅應“滿足”地方對學前教育的需求,更應主動“提供”托育服務。地方政府在接到父母申請兒童保育後的3~4個月內,必須為兒童提供保育場所;並規定保育機構的雇員達到規定的資格要求。該法促進了瑞典接受學前教育人數的大幅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