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和希望,也是全人類的未來和希望。但由於他們的身體和心智尚未發育完全,一般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而且,兒童的權利能否實現,大多依賴於家庭、學校、社會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父母、老師、監護人及社會其他群體均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在與兒童的利益衝突時,往往犧牲兒童的利益,因而造成兒童權利的極大損害。在國際範圍內,兒童的權利保護現狀也十分令人憂慮。家長作為學前兒童的監護人,亦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來維護兒童的健康發展。
(一)兒童的權利
權利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公民實現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兒童的基本權利則是指兒童應享有的最主要的、最起碼的權利。[5]對兒童的普遍尊重,就要求我們成人要一視同仁,對兒童權利主體平等對待,排除一切個性差別的平等保護,因此對兒童的保護首先是在法律上確認平等的權利,隻要兒童是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就應享有人所應有的基本權利,與成年人一樣都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國家、政府應采取平等的保護政策努力保障所有兒童不受歧視,不僅如此,還應積極采取特別的保護措施,使兒童的權利得以完全實現。
保護兒童的權益,是整個人權事業的重要一環。縱觀保護兒童權益的法製進程,都是伴隨著人權法製的發展而發展的。經過將近一個世紀的發展,以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頒布為標誌的一批國際兒童立法的誕生,將兒童權利保護問題在世界範圍掀起了一個**。各國簽署、加入、批準上述有關兒童的國際法律文件,並以此為參照,不斷修改和完善本國兒童立法。那麽,兒童擁有的權利到底有哪些呢?《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諸如姓名權、國際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閑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但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