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第二節 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概述

一、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關於“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對於“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應當主要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由此,“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是指在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中,以及在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園幼兒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

此處的“幼兒”是指正在各級各類幼兒園、托幼機構、早教機構等學前教育機構就讀的幼兒。《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條規定:“幼兒園適齡幼兒為3周歲至6周歲。幼兒園一般為三年製。”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學前教育的發展目標,到2009年,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園率達到50.9%,幼兒在園人數達到2658萬人;到2015年,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園率達到60%,幼兒在園人數達到3400萬人;到2020年,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園率達到70%,幼兒在園人數達到4000萬人。值得一提的是,製定《規劃綱要》時,我國尚未出台放寬計劃生育的政策和全麵放開生育二胎的政策。預計未來幾年,出生的幼兒人數會有一定數量的上升,入園幼兒的人數亦會有相應數量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