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科學研究方法(第2版)

四、評價

(一)評價是調查的一種手段

調查中的評價方法,是指研究者根據調查對象所具有的特征,確定調查的項目和標準,調查時按照標準逐項作出判斷。評價一般采用填表的形式進行,預先確定評分標準或等級,評定者依要求在表上填寫符號或數字。評價法比較適用於具有明確特征和客觀標準的事物。例如,對於教育設備設施的調查,采用評價法比較便利,可以取得較統一的規格,進行詳細、具體的調查。例如,園舍結構布局是否合理,場地麵積如何,玩具器械是否充實,件數與比例如何,新舊程度、安全係數如何,以及使用情況等。

在“兩省一縣農村幼兒教育的調查”中,研究者依農村實際,將村辦園或班的設備情況分為三類:

Ⅰ.房舍的窗戶是玻璃的,每個幼兒占地0.65平方米以上,有適合幼兒的桌椅,有戶外場地。即條件基本符合農村幼兒園的要求。

Ⅱ.基本符合Ⅰ類條件,有一條不具備,主要是桌椅不適合於幼兒。

Ⅲ.缺桌子或椅子,或是桌椅由幼兒自帶,房屋條件過差,如危房,室內光線陰暗或是空間窄小過於擁擠。這類園的條件不符合辦園要求。

對於玩具、教具等條件也分為四等,即凡是有圖書、掛圖、小玩具(數量不限)為Ⅱ等;除此之外,還有風琴或大型玩具的為Ⅰ等;不足Ⅱ等或基本沒有玩具的為Ⅲ等;一無所有的為Ⅳ等。這是按調查研究當時(1989)的實際情況,把Ⅱ等作為最起碼的條件來考慮的。

近年來,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幼教管理的加強,一些地方幼教行政實行對所轄托幼園所的分級分類管理,確定了級與類的指標。有關“級”的標準主要是指一些客觀方麵的條件,如環境設備、園所規模、人員文化與受專業培訓情況等,屬硬件指標;“類”的標準則為主觀努力情況,涉及有關教養工作、衛生保健、行政管理手段方法等,屬軟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