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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批複

一、批複的概念及特點

(一)概念。批複適用於答複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批複是與請示相對應的公文。下級有請示,上級才有針對該請示的批複。

(二)批複的特點有二:

1.針對性:針對“請示”這一文種,針對請示的機關,針對請示的問題。

2.指示性:批複針對請示表態或發表意見,對下級的工作有指導、規範作用,下級不能違背上級的批複。

二、批複的類型

批複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可以分為相應的種類。

(一)對請求指示的批複。這類批複,是針對下級機關提出的難以解決的政策界限問題和沒有明文規定的實際疑難問題,作出具體的解釋或答複,表明意見和態度。例如:《公安部關於消防監督機構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及有關問題的批複》。

(二)對請求批準事項的批複。這類批複,主要針對下級機關請求批準的事項,進行認可和審批,帶有表態性和手續性。例如:《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光大銀行的批複》《國務院關於成立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複》。

三、格式及寫法

批複的格式與其他通用公文相同。

(一)標題。頂部首行正中寫標題,字體稍大。

1.完整式: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例如:“公安部關於消防監督機構是否具有行政訴主體資格及有關問題的批複”“國務院關於福建省進一步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複”。

2.省略式:事由+文種。例如:“關於同意設立××發展銀行××支行的批複”“關於同意唐山市城市住房改革試行方案的批複”。

(二)主送機關。標題之下另起一行頂格寫,後加冒號。批複一定要寫明主送機關,而且必須是來文請示的下級機關。

(三)正文。主送機關之下另起一行空兩格開始行文。批複的正文一般由批複引據、批複內容、批複尾語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