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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函

一、函的概念及特點

(一)概念。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請求批準和答複審批事項。

(二)特點

1.使用的廣泛性、平行性。函的使用範圍廣泛,任何機關、部門、單位都可以函行文。但函主要是用於平級和非隸屬機關之間,當那些受隸屬關係限製的公文不能行文時,就可用函來行文,如代行通知、代行請示、代行批複等。

2.內容的事務性、商討性。即函的內容多為具體、單一的事務性問題,比較重要的問題、事項、活動、請求等,一般不用函行文。並且發函雙方具有平行的或不相隸屬的公務商洽、詢問答複、信息交流關係,不存在指揮與被指揮關係,因此,雙方商定的意見,對雙方均無權威性的約束力。

3.運用的簡便性、對應性。函是公文中運用最靈活、便捷的一種文種,往往內容簡單,篇幅短小,行文簡便,既可按公文格式寫成“正函”的形式行文,也可按信函格式寫成“便函”的形式行文(即不設眉首、發文字號,不寫標題)。此外,函還有特定的對應性,即函以雙向對應的形式出現,有來函必有複函,有問函就必有答函。

二、函的種類

(一)商洽函。平級之間、不相隸屬之間有事需要幫助或聯係的函。

(二)問答函。向有關機關詢問情況、征求意見的函叫詢問函;針對來函提出的問題給予明確答複的函叫答複函。

(三)請批函。向沒有隸屬關係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對口主管部門請求批準事項的函。

三、格式及寫法

函有特定的文麵結構形式(見公文格式),這是因為函是使用頻率較高的一種公文。函的發文字號采用自編序號。函的標題一般用完全式,也有省略發文機關的。函的正文包括發函的緣由、事項、結束語三部分。函的緣由即發函的原因和依據;事項部分寫明需協助辦理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結束語可寫“特此函達”,複函可寫“特此函複”,也有不寫結束語的。函的寫作要求開門見山、直述其事,語言謙恭而委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