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幼兒心理發展概論(第2版)

一、氣質的概念

氣質在哲學領域是一個古老的概念,關於氣質的概念不同學者從不同方麵進行研究,對氣質的科學界定也不盡相同。

奧爾波特(G.W.Allport,1937)最早對氣質進行了現代心理學意義上的定義。他認為:“氣質是個體情緒本性的特有現象,它包括對情緒刺激的感受性、反應的一般速度、個體主導心境的品質及心境波動和強度方麵的所有特性。而這些現象都依賴於個體內在的體質結構,因而大部分是與生俱來的。”奧爾波特提出的定義概括出了氣質與情緒、心境的密切關係以及氣質具有的相對穩定性。

托馬斯和切斯(Thomas & Chess,1977,1984)認為氣質是指個體所具有的一種與生俱來、獨特的行為表現方式,也是一種人格特質。它與人格的情緒性、動機性和社會性方麵相聯係,而同認知、智力、文化和道德方麵相對應。進一步說,在人格的情緒性、動機性和社會性方麵,氣質更多是先天的,較少受後天環境的影響,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托馬斯和切斯的研究以嬰兒為對象,其所描述的氣質特征對嬰兒發展的預測方麵受到人們的重視,他們對氣質的解釋具有鮮明的教育意義和臨床價值。

斯特裏勞(J.Streleu,1985)認為氣質是指有機體的,主要是生物決定的,相對穩定的動力特點,它是由反應在外部的特質表現出來的。

龐麗娟(1993)認為氣質是受個體生物組織製約,不依活動目的和內容為轉移的相對穩定的心理活動的動力特征。她認為氣質既具有穩定性又具有可變性,氣質是從新生兒起就開始表現出來的一種比較穩定的個性心理特征,但它在後天生活環境和教育影響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變化的。

以上氣質定義的核心共同點是大家都認為氣質是幼兒早期表現出來的受生物基礎製約的行為差異,並且在發展過程中的不同情境下是相對穩定的,它與大量的社會**往活動相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