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家羅圭斯特與戴維斯(Lofquist&Dawis,1984)在對個體的工作適應問題進行多年研究以後,提出了明尼蘇達工作適應論。他們認為,當工作環境能夠滿足個人的需求時,個人會感到“內在滿意”;而當個人能夠滿足工作的要求時,個人能夠達到“外在滿意”(即令自己的雇主、同事感到滿意)。當個人能夠同時達到內在和外在滿意時,個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就比較協調,個人的工作滿意度會比較高,在該工作領域也能持久發展。
而在對“內在滿意”和“外在滿意”這兩個指標的衡量當中,能力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羅圭斯特與戴維斯認為:“外在滿意”主要通過衡量個人職業技能與工作的技能要求之間的配合程度;而在“內在滿意”方麵,則主要通過衡量個人價值觀與企業文化及獎懲製度之間的適配性。我們不難看到:做自己能夠勝任的工作,培養和發展自己的能力,發揮個人的潛能,常常是個人選擇職業時希望能夠得到滿足的需求,亦即與能力相關的價值觀。由此可見,能力與個人的職業滿意度、工作適應性及職業穩定性具有直接的相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