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依據《律師法》第54條的規定,確切地說應該是律所的民事責任,其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律師事務所中,由於執業律師存在超越代理權限;未履行保密義務;未恪盡職守(遺失重要證據而導致舉證不能;出具錯誤的律師文書;沒有及時收集證據導致證據滅失;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律師事務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隻有律師有重大過失行為或故意時,律師事務所才可以向該律師追償。
行政責任,指律師、律師事務所及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但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違反律師法執業規定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律師行政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律責任和“黑律師”行政法律責任三種形式。[1]針對律師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五種,嚴格按照法定主義及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處罰。針對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罰款、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五種。這五種處罰方式與對律師的行政處罰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其處罰原則實行雙罰製(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還要處罰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雙停累犯製(律師事務所前一違法執業行為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後2年內又發生後一違法執業行為並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加重處罰的製度)。針對“黑律師”的行政處罰主要為財產方麵的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非法執業三種。
刑事責任,律師承擔刑事責任首先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方麵的要求:(1)行為人是具有執業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2)必須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可能構成偽證罪、泄露國家機密罪、行賄罪、包庇罪等。刑罰種類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