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責任的追究機製,又稱為法律職業的懲戒機製,是指國家特定機關或特定的主體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必要的程序,確認法律職業主體的行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製度。[1]根據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我國法律職業人員責任追究大多局限於各自的係統內部,這隻是一種內部監督。而就追究的程序來說,律師的紀律懲罰適用《行政處罰法》有相對比較清晰的程序,對於法官和檢察官,《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等就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一直是法律責任追究機製的一個盲點和不足。為了完善我國的法律職業責任追究機製,現主要以大陸法係的德國和英美法係的美國為例,就法律職業責任追究的機構和程序進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