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往往比實體正義更為重要,所以對於法律職業人員的責任追究必須通過嚴格的程序進行,這是雙重責任的保障:一方麵保證責任追究的公正性;另一方麵也可以維護法律職業人員的正當權益。
以英美法係的代表國家美國對法官的責任追究程序為例,美國是聯邦製國家,其司法水平比較發達。聯邦和州都有各自獨立的法官責任追究製度,為了從組織上保證對法官紀律的監督,聯邦和州法院係統都設有法官行為調查委員會或者類似的組織,專門負責處理法官行為不端和違法違紀事件。在美國,任何人都無權幹預司法委員會或司法會議對法官投訴的處理程序。
(一)聯邦法官的責任追究程序
對聯邦法院法官的懲戒由國會一個委員會管理。每個巡回上訴法院都有司法理事會,其職能之一就是負責調查處理法官行為不端和違法違紀事件。該理事會一般由上訴法院的所有法官、若幹名首席地區法官以及若幹名指定的地區法官組成。[6]對於法官的懲戒程序將按照有序的步驟分類處理,給予巡回法院的院長、上訴法院理事會和聯邦司法會議、國會不同的處理權限,並充分保障法官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正對待:(1)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處理投訴巡回法院法官、地區法院法官、破產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等案件。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指定成立專門委員會,進行必要的調查,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確定投訴是否有理有據,再決定是否予以處理。(2)巡回上訴法院理事會受理投訴人不服首席法官決定的案件。經調查,理事會認為投訴的法官確有違反《法官行為準則》的行為,視情節作出訓誡、斥責、公開警告或者短期停職等懲戒決定。對於需要罷免的法官,理事會必須立即通知聯邦司法會議。為了保障法官的合法利益,被指控的法官如果對理事會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上訴到聯邦司法會議。(3)聯邦司法會議作為美國聯邦法院係統中最高的司法行政管理機構,其組成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以保障司法的獨立和公正。如果聯邦司法會議認為確屬應受指控的法官,則將采取步驟,作出相關決定,並將該決定遞交給國會。國會著手調查工作,該法官的行為確屬叛逆罪、貪汙罪、收受賄賂罪以及其他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眾議院應根據美國憲法有關彈劾條款進行表決。在眾議院簡單多數決定對該法官進行彈劾後,眾議院移交給參議院審議。(4)由參議院充任彈劾法院對彈劾法官進行審判。經彈劾並被判決有罪的聯邦法官,必須被罷免,從法院係統除名,並被禁止擔任任何其他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