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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與思考

一、“眼花法官”

被媒體稱為“眼花法官”的水濤成為河南2012年4月5日出台“錯案終身追究製”之後第一個被該製度追責的法官。

(一)案情

2011年9月16日上午,山西省運城市的張某開著轎車與妻子甲以及妻子的妹妹乙、丙一同送張某的女兒丁去河南洛陽上大學。這本來是一次愜意、溫馨的家庭之旅。但是當車輛行駛到河南省三門峽市境內連霍高速觀音堂路段時,噩夢降臨了。

一輛載滿貨物的重型半掛貨車從尾部撞上張某駕駛的轎車,之後又碾壓了過去。現場慘不忍睹,甲、乙、丁三人當場死亡,張某、丙受傷。

三門峽市公安局交警認定:肇事司機楊某在事故發生前未保持安全車距,沒有降低行駛速度,也未依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楊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1]

2011年12月27日,陝縣檢察院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楊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3月6日,陝縣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兩年。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得知楊某的法定量刑幅度應當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陝縣法院判決兩年有期徒刑屬於法律上的“從輕處罰”,而法院判決書中列明的從輕處罰理由之一是“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90餘萬元。”這一理由讓張某非常氣憤,因為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事實上,他在看到判決書複印件之前並未收到被告人任何經濟賠償。

本案的主審法官水濤解釋說,陝縣判決中的“從輕處罰”依據是受理本案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出具的賠償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