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職能是政府職能的一個組成部分。政府職能也可以被稱為行政職能或者行政管理職能,是指政府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所承擔的職責和功能,其核心內容是“管什麽”和“怎麽管”。幾千年來,中國的教育行政管理一直有中央集權的曆史傳統。新中國成立後,在計劃經濟體製的影響下,教育行政管理集權化的傾向被進一步強化。1978年改革開放後,教育行政管理高度集權的體製弊端愈益彰顯。從1985年至今,政府教育行政改革和教育管理職能轉變一直是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主題。
(一)政府教育管理職能轉變的必要性
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的各級政府對於社會事務的管理麵麵俱到,行政權力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政府無所不在、無所不管、無所不包,屬於典型的全能型政府。各級教育行政機構對於各級各類學校的管理也是事無巨細、無所不管。
在管理內容上,政府在教育管理職能行使中,管了一些“不該管”的事,而“該管”的事卻沒有管好。盡管經過多次改革,政府職能依然未能實現根本性轉變,仍有不少難點和重點需要突破,尤其是教育行政機構與學校的關係還有許多方麵需要理順。教育係統因為考試、文憑發放、學籍、升學、就業、教師權益、收費等問題要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打官司”的案例越來越多,其中相當部分案例因政府與學校職能不清及法律地位模糊而很難判案。[74]
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對學校的管理過於直接和微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學校事務進行具體的幹預,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細,辦事程序過於煩瑣。有些行政部門和地方熱衷於行使權力,承擔責任卻不足,而且出現了行政管理機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不當利益合法化的非正常現象,進而導致濫用權力、權錢交易、以權謀私、以權設阻等消極腐敗問題,損害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共形象。”[75]政府對學校的管理上主觀隨意性也很強,法治不敵人治,教育行政部門尚不能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程序、方式開展行政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