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的教材不同於一般的書籍和電子產品,由於廣泛應用於教育教學,承擔著人才培養的重要使命,因此隻有通過教材審定委員會的嚴格評審,才能被列入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具有被選擇使用的資質。
(一)紙質教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規定:“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說明:2015年教育部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對初審工作予以廢止)、審定,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地方課程教材的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初審和審定。”1988年8月,國家教委頒布了《九年製義務教育教材編寫規劃方案》,明確提出根據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國情,九年製義務教育教材必須在統一基本要求、統一審定的前提下,逐步實現教材的多樣化,以適應各類地區、各類學校的需要。同時把競爭機製引入到教材建設,通過競爭促進教材事業的繁榮和教材質量的提高。[15]從此,基礎教育教材多樣化、教材評審等教材改革真正拉開了序幕。
對於中小學國家課程紙質教材,教育部組織教材專家團隊,按照評審程序和評審標準,對符合送審資質的教材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包括是否符合印製裝訂標準等物理性審查,以及內容是否符合課程標準及教學要求。對於質量較差未能通過審查的不合格的教材,不能列入教材目錄供全國中小學選用。質量達到標準或按照專家反饋意見進行修改通過審查的教材,才能被列入教材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