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有效性研究:來自一個省的數據

一、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內容

該時期河南省已經能夠更靈活地根據本省實際,結合中央政策,製定出符合本省實際的高等教育投資政策。

(一)財政投資政策

1985年中共中央頒布的《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我國教育領域的重要文件之一,內容涉及麵較廣,對高等教育的八個方麵進行重大改革。1986年10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高校的撥款方式開始實行“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辦法,改變了過去那種“基數加發展”的平均分配經費的撥款辦法,調動了高校招生的積極性。

1985年8月,河南省委結合河南省實際情況提出了貫徹《決定》的意見,指出:“教育投資少,經費不足,是當前河南教育方麵存在的一個大問題。”“重視教育就要在籌措經費上下功夫。省、市(地)、縣各級財政一定要切實按照中央要求,在一定時期內,保證教育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省、市(地)、縣每年的機動財力要拿出一定比例用於教育,一般最少不低於百分之十五。鄉財力應主要用於發展教育。征收教育費附加可按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實施方案試行。”“對於高等學校的基建投資,應根據招生數量的擴大相應適當增加。”“新建院校要采取多種形式辦學,多種渠道集資,安排好基建經費。1986年,省用於省屬高校的基建經費補助增加到3000萬元,用於各級教育學院、師範學校和重點中學的基建投資經費補助增加到1000萬元,‘七五’期間每年遞增百分之十。”鼓勵部門團體投資發展教育事業,鼓勵個人在自願基礎上捐資助學。

同年,河南省委批轉了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黨組《關於河南省高等學校管理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試行草案)》,提出要擴大學校辦學權限,擴大學校財務管理權限,改進學校內部領導體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