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顧明遠文集.第八卷:顧明遠教育口述史 顧明遠教育演講錄

三、教育製度的創新:從集權到分權

1977年我國恢複高考。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確立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製,基礎教育建立“地方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製,建立了基礎教育督導製度,並實施了課程管理改革和校內體製改革。在高等教育方麵,進行了招生考試製度、成本分擔製度、教師聘任製度、分配製度、後勤社會化等一係列改革;20世紀90年代又開始了高等教育領導體製改革,實行“共建、調整、合作、合並”的方針,實行三級辦學、兩級管理。

30年來教育製度創新最大的成就是建立了一整套教育法律法規,依法治教。先後建立的教育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