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三、學籍管理製度改革

學籍是學生取得學習資格的證明,包括學生的個人信息、入學資料、考試成績、升級與留降級、轉專業轉學、退學、獎勵和懲罰、畢業等信息。學籍不僅是學生取得學習資格的證明,而且是頒發畢業文憑的重要依據。學籍管理是高等學校的一項基本教學管理製度,也是高等學校教務處的一項日常工作。它的改革直接關係到人才培養的質量。1958年2月,教育部發布《關於處理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複學、退學等問題的規定(草案)》,統一了在相關問題上的做法,使高等學校在處理學生學籍問題上有了依據。該文件規定,“如無特殊困難,一般不要轉專業、轉學”,同時要“適當地照顧學生的合理要求”。文件還對轉專業、轉學、休學、複學、退學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總體而言,這個時期高等學校的學籍管理缺乏一定的彈性,學生轉專業、轉學等非常困難,這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學生的個性發展和選擇。1978年12月13日,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對高等學校的新生入學、成績考核、升級留級、紀律考勤、休學、複學和退學、轉學轉專業、獎勵和處分、鑒定和畢業等做了具體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提出,在成績考核方麵,“學生的考試、考查成績,可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百分製評定,試行學分製的,按學分製評定”;“學生自學某門課程,經過考試,已達到教學計劃要求的,可免修這門課程”。在升級留級方麵,“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經過考核,達到跳級水平,或達到學分製要求的,允許跳級;達到大學畢業水平的,可以提前畢業或報考研究生”。在紀律考勤方麵,“學生在學習期間,要提倡晚婚。25歲以下的不準結婚,擅自結婚者,一律退學。26歲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方能結婚”。在轉學、轉專業方麵,“高等學校學生,一般不得轉學”;“高等學校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轉換專業”。《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我國的學籍管理製度。總體而言,這些學籍規定都不夠靈活,缺乏足夠的彈性。